| 投保年龄 |
年龄为30天至60岁(可续保至69岁) |
| 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以此类推。本合同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2至7级残疾赔付
一般意外烧伤保险金 |
保障范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事故,且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不包括猝死)、不现程度的残疾或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金额的赔偿。 |
| 若被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后按同等金额给付。 |
| 特定意外事故:是指被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
| 特定意外事故 |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双倍给付 |
保险责任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
|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100%基本保险金额 |
| 在学校发生火灾时,遭受意外事故,双倍给付 |
3、意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50%-100%基本保险金额 |
| 4、特定意外事故,双倍保障 |
| 在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意外事故,双倍给付 |
5、以上累计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 |
| 意外医药补偿
(理赔项目) |
医生诊断 |
药品费用 |
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
| 医生处方 |
X光检查费 |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 手术费 |
护理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面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后进行补偿,(无免赔),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项最高限额。(一年不限次数),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
| 救护车费 |
医疗用品费用 |
| 住院费 |
|
| 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 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按实际药品费用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以100元为限。 |
| 每日住院给付 |
每日住院给付 |
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CHI) |
| 每日重症监护病房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入住医院治疗,则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 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2,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娄最高可过180天。 |
| 手术费用赔付 |
手术材料费 |
友邦附加安益A/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SB) |
| 麻醉费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相应情况给付手术费用补偿予被保险人。 |
| 手术操作费 |
| 住院医疗费用陪付 |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之药费 |
救护车费
化验费、检查费
输氧费
注射费
物理治疗费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等费用 |
友邦附加安益A/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R) |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合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相应情况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 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护理费 |
| 重大疾病赔付 |
6种最易发生重大疾病
19种较易发生得大疾病
9种特别关爱重大疾病 |
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CI34) |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90天
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合同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赔付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赔付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赔付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赔付 |
友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DISTADD) |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所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