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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长城营管处
寿险顾问:宋炜; 服务区域:北京
资格证:00200811110000067646
展业证号:02002311010180002008004978
咨询热线:13301371027 OR 13810394500
邮箱:x360@tom.com

险种介绍

  保险是爱,是一种责任,是未雨绸缪。
友邦理财顾问 宋炜 帮您规避风险,规划美好未来。
 

友邦康乐成长医疗保险计划

“防治儿童手足口病,请投保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目前国内唯一包含自费药高比例报销的儿童住院医疗品种”

“友邦康乐成长医疗保险计划”由《友邦康乐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及《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组合而成。

承保年龄

本计划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岁。

本产品特点:

  • 高保障额度
  • 不受儿童最高十万身故保额的限制
  • 包含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
  •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最长可达三百六十五天
  • 增加份数,保费减半(在投保一份的基础上如需加保,加保每份的保费仅为基本份的一半)
  • 保费豁免,保障不变

(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保险项目
一份
二份
三份
四份

1、意外残疾保险金(元)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手术费用补偿金(元/次)
15,000
30,000
45,000
60,000

3、药品费用补偿金(元/次)

2,000
4,000

6,000

8,000

4、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元/天)

50
100

150

200

5、其他费用补偿金(元/次)
3,000
6,000
9,000
12,000

年龄(岁)

年缴保险费(元)

0-2
2,100
3,150
4,200
5,250
3-6
1,900
2,850
3,800
4,750
7-12
800
1,200
1,600
2,000
13-17
600
900
1,200
1,500


保险责任

《友邦康乐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于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友邦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一、药品费用补偿金

药品费用补偿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的50%为限。

二、手术费用补偿金

手术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手术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手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

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床位及膳食费×给付比例

每次住院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床位费及膳食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实际的住院日数”为限。

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四、其他费用补偿金

其他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其他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其他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注:住院其他费用包括---救护车费/化验费/检查费/输氧费/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护理费/注射费/物理治疗费/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

上述“给付比例按照下表所列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后四十八小时内及时告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未在住院后四十八小时内及时告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住院费用及手术费用补偿

给付比例=100%

给付比例=90%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住院费用及手术费用补偿

给付比例=90%

给付比例=80%

《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止,若当日未超过上述保险合同的缴付期限,投保人仍须缴付该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的保险费。

 

备注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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